生態環境部大氣司與環規院2021年9月《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實用手冊(第二版)》中明確:
問:TO/RTO、CO/RCO 等燃燒裝置如何進行煙氣含氧量折算?
答:TO/RTO、CO/RCO 等燃燒裝置進行煙氣含氧量折算,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。為保證廢氣燃燒充分需要補充空氣的,應將實測濃度折算為基準含氧量3% 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,以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。若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、氧化反應需要,不需額外補充空氣(不包括燃燒器需要補充的助燃空氣,以及RTO/RCO 的吹掃風),則以實測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,但需要保證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。同時,RTO、CO/RCO 需滿足《蓄熱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》(HJ 1093—2020)、《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》(HJ 2027—2013)等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中關于設備運行的相關規定,如燃燒溫度、停留時間、空速等。
進入燃燒裝置的廢氣含氧量滿足自身燃燒、氧化反應需要,不需額外補充空氣的情形,通常包括以下幾種:
①車間、工位、設備等通風作業產生的廢氣,廢氣中含氧量21%;
②因安全考慮,當進入燃燒裝置的有機物濃度高于其爆炸極限下限的25% 時,應兌入適量空氣使其濃度降低爆炸極限下限的25% 以下,但應注意不要過量稀釋,否則增加后續燃燒裝置的能耗和治理難度;
③因工藝需要,一些高溫廢氣需要采取混風方式冷卻降溫,一些強腐蝕性廢氣需要采取混風方式降低腐蝕性,應注意不要過量混風,否則增加后續燃燒裝置的能耗和治理難度。
環境部部長信箱有關回復如下:
關于無機化學標準中爐窯氧含量折算問題的回復
來信:
《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GB31573-2015中對工業爐窯廢氣排放規定了氧含量折算,并明確了氧化態爐窯基準氧含量為8%,還原態爐窯基準氧含量為5%。現有一企業焙燒窯采用電加熱焙燒金屬硝酸鹽,硝酸鹽分解為金屬氧化物和氮氧化物,無燃料燃燒。是否不需要折算,按照實測濃度判定是否達標即可?
回復:
《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GB31573-2015中4.2.7條規定“氧化態爐窯排氣中的基準氧含量為8%,還原態爐窯排氣中的基準氧含量為5%”。某企業焙燒窯采用電加熱焙燒金屬硝酸鹽,硝酸鹽分解為金屬氧化物和氮氧化物,無燃料燃燒。因焙燒過程中只有分解反應,不涉及氧化還原反應,上述企業在排除后端補風造成稀釋排放的情況下,無需進行含氧量折算,按照實測濃度判定是否達標。
關于RTO是否執行3%基準氧問題的回復
來信:
為響應國家環保減排號召,在造粒復合車間增設了擠出廢氣收集治理裝置。處理工藝為RTO(蓄熱氧化),根據RTO安全設計規范,VOCs進氣濃度需控制在爆炸下限25%。所以需要對高濃度廢氣進行稀釋,導致進口氧濃度和出口氧濃度都很高。如果按照《GB31572-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,3%基準氧進行折算,出口濃度的折算倍數非常高,約20倍,無法實現達標排放。我們認為3%的基準氧要求在RTO這種工藝不適用,請問是否可以依據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 放控制標準》(GB 37822—2019)中10.3.3條款,RTO設備出口按照實測濃度進行達標判定。
回復:
對有機廢氣進行燃燒(焚燒、氧化)處理,排放濃度是否進行基準含氧量折算,需區分情況進行判斷。為保證燃燒充分需補充空氣(氧氣)的,應以實測濃度折算為基準含氧量3%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,按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;若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、氧化反應需要,不需額外補充空氣(氧氣),且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高于進口廢氣含氧量,則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。特此函復。感謝您對環保工作的關心和支持。